慈濟為非營利組織,其商標之識別應與其他營利機構區隔,以保護其公益之形象。慈濟之所以在各類別商品,登記商標註冊,是基於預防其他商品,以「慈濟」商標之名造成混淆。
商標註冊後可享有法律賦予之商標權,依商標法第四十條、五十條、六十一條之規定,可對他人之商標提起異議、申請異議、請求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。
http://www.tzuchi.org.tw/index.php?option=com_content&view=article&id=16557%3A2015-04-22-09-04-17&catid=223%3A2015-04-21-07-18-15&Itemid=738&lang=zh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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